投保须知

【温馨提示】

本产品为信泰好妈妈A款疾病保险,备案编号为信泰保险[2018]疾病保险008号,由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本公司在浙江、江苏、北京、河北、福建、河南、山东、黑龙江、辽宁、上海、湖北、江西、广东设有分公司。本产品由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公司设有分公司的区域销售。

【购买须知】

产品条款:信泰好妈妈A款疾病保险条款

投保范围:仅限本人投保

被投保人年龄:18-50周岁(未怀孕或怀孕未满20周的健康女性)

等待期:90

犹豫期:15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纳税人类别】

您为中国税收居民,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

【保全服务】

您好,如果您需要了解保全的具体情况,您可拨打全国客服电话95365 进行咨询,或者您可通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与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支付服务】

保险金、理赔款、退保金的收付方式,您可通过拨打全国客服电话 95365 进行咨询,或者您可通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与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保单现价】

本产品费率为:每1000元保额/  18-251126-3511.736-501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分娩身故、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妊娠期综合并发症疾病、被保险人分娩之新生儿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5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8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9.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9.10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11

7)通过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怀孕。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分娩身故、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妊娠期综合并发症疾病、被保险人分娩之新生儿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9.12

 

【常见问题】

Q:如果我的权益受到侵犯,如何投诉?

A

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95365

Q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是否安全?

A

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Q:信泰人寿全国客服热线?

A

我们的全国客服电话95365,欢迎您致电!

Q:什么是犹豫期?

A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五日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声明与授权】

1. 本人声明就贵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且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实,可作为贵公司签发保险单的依据,并作为保险合同组成部分。 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贵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2. 本人同意贵公司查阅、复制有关本人及被保险人之相关医疗记录、病历及各类检查资料, 并授权本人及被保险人就诊之医疗机构及保存医疗证明的其它机构,向本公司及相关再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医疗记录。

3. 本人同意贵公司通过电话、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信件等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4. 本人授权任何医生、医院、诊所、保险公司、公安部门或组织单位及所有熟悉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之人士,就有关保险事宜均可将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往之患病状况、病历等相关资料向贵公司说明。

5. 本人同意如对投保内容产生分歧的,以贵公司的电子记录凭证等数据电文作为判断的唯一合法有效凭证,该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6. 本人声明不从事下列职业或不属于下列工种:易燃易爆物品制造;腐蚀性产品生产;土石方工程施工;高压线路安检;高空、海上、水下或井下作业;特种兵;防暴警察等意外险风险较高的职业或工种。

7. 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公司和经办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从上述账户中扣划本投保申请所需交付的各期保险费用及接收贵公司的各种退费。扣款数据以贵公司向经办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或单证为准。

 

本人已认真阅读和理解投保须知、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同意上述声明与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