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好妈妈A款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好妈妈A款疾病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的构成
信泰好妈妈A款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9.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范围为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未怀孕或怀孕未满二十周的身体健康女性。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5 犹豫期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五日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您后续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则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承担保险责任。
2.2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专科医生9.2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妊娠期综合并发症疾病9.3(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退还您所支付的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投保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妊娠期综合并发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分娩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分娩或剖宫产手术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分娩过程中或分娩后七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初次分娩新生儿,该新生儿在被分娩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且于被分娩之日起一年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9.4(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分娩新生儿人数多少,我们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每位罹患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新生儿均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外分娩的新生儿,我们不承担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责任。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分娩身故、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妊娠期综合并发症疾病、被保险人分娩之新生儿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5;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8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9.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9.10;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11;
(7)通过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怀孕。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分娩身故、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妊娠期综合并发症疾病、被保险人分娩之新生儿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9.12。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2 如实告知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4.2规定的本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分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分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9.13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分娩之新生儿病理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分娩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分娩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5.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6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2 地址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您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7.3 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4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疾病定义
8.1 妊娠期综合并发症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子痫症 又称“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指血压高于160mmHg/110mmHg、蛋白尿≥5g/24h 或者尿常规中蛋白(++)-(++++)和(或者)伴水肿,有头痛等自觉症状,并且有抽搐或者昏迷。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项的医学证明:
(1)血肌酐升高(>1.6mg/dL);
(2)少尿(24小时总尿量少于500毫升);
(3)出现神经系统的异常或者视力异常;
(4)肺水肿;
(5)黄疸进行性加重;
(6)胎儿宫内死亡;
(7)血小板减少、凝血症;
(8)HELLP综合症(合并溶血、转氨酶升高、血小板减少)。
2. 胎盘早期剥离
指妊娠满二十孕周后,胎盘于胎儿产出前先行脱离,以致胎儿窘迫或者母亲休克。胎盘早期脱离须达第二或者第三级的脱离而施以紧急剖腹产手术,且须经专科医生确诊。
3. 羊水栓塞
指在分娩过程中,羊水进入母体血循环后引起的肺栓塞、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肾功能衰竭或骤然死亡等一系列严重症状的综合症。
4.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因凝血功能障碍导致全身性出血不止及器官损伤,是一种妊娠所并发的致命性疾病,须经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的检验报告:
(1)血小板计数<100×109/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2)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1.5 g/L或者>4g/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3)3P试验阳性或者血浆FDP>20mg/L;
(4)凝血酶原时间>15秒或者超过对照组3秒以上。
5. 侵蚀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者转移至其他器官或者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者手术治疗的。
8.2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分娩之新生儿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先天性肛门直肠闭锁 指因高位直肠闭锁或高位肛门直肠畸形,该新生儿已经实际接受了结肠造口术及骶腹会阴肛门成形术治疗。
低位直肠闭锁和低位肛门直肠畸形不在保障范围内。
2.先天性食管闭锁或先天性食管气管瘘
先天性食管闭锁指因发育异常造成的食管通道不连贯;先天性食管气管瘘指食管与气管之间形成异常开通口。二者须经X线胃管或X线造影检查证实,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1)食管闭锁,近端或远端或远近端为盲端;
(2)气管与食管间有瘘相通。
3.先天性脑积水
指因脑室的脑脊液生成分泌部位和蛛网膜下腔的脑脊液吸收部位之间的通路梗阻导致脑脊液在脑腔内聚积造成的脑室扩大,并且该新生儿必须已因此接受了外科手术治疗。
4.法乐氏四联症
指一种先天性的心脏解剖学上的异常,表现为合并存在的四种心脏畸形:
(1)右室流出道梗阻(肺动脉狭窄);
(2)室间隔缺损;
(3)主动脉骑跨;
(4)右心室肥厚。
诊断必须由超声心动检查证实。
5.完全性大动脉转位
指一种先天性心脏畸形,表现为主动脉完全起源于右心室和肺动脉完全起源于左心室。从周围循环回心的静脉血不经肺部进行氧合而又从右心室经主动脉进入体循环系统再循环。诊断必须由超声心动检查和心导管检查证实。
6.先天性房间隔缺损
指心房间隔上存在缺损,导致血液自左心房流入右心房,引起该新生儿发育迟缓和体力活动耐受力下降。该新生儿必须已经接受了房间隔修补手术治疗。
7.先天性室间隔缺损
指心室间隔上存在缺损,导致血液自左心室流入右心室,引起该新生儿发育迟缓和体力活动耐受力下降。该新生儿必须已经接受了室间隔修补手术治疗。
8.脊柱裂或颅裂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X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髓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性脊椎裂。
9.腭裂修复术或唇腭裂修复术
指因腭裂或唇裂合并腭裂,该新生儿已经实际接受了腭裂修复手术或唇腭裂修复手术治疗。
单纯唇裂不在保障范围内。
10.先天性失明
先天性失明是指因母体妊娠过程、分娩过程中的异常造成的失明。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9.14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遗传性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11.先天性耳聋
先天性耳聋是指因母体妊娠过程、分娩过程中的异常造成的耳聋。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遗传性耳聋不在保障范围内。
释义
9.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2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9.3 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妊娠期综合并发症疾病
指被保险人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妊娠期综合并发症疾病: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初次出现妊娠期综合并发症疾病之症状体征并被确诊患该妊娠期综合并发症疾病;
(2)该妊娠期综合并发症疾病之症状体征符合本合同的定义;
(3)该妊娠期综合并发症疾病已在本合同第8.1部分列明。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定义的妊娠期综合并发症疾病症状体征或所患的妊娠期综合并发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9.4 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分娩之新生儿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
(1)被保险人分娩之新生儿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初次出现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之症状体征并被确诊患该新生儿先天性疾病;
(2)该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之症状体征符合本合同的定义;
(3)该新生儿先天性疾病已在本合同第8.2部分列明。
对于被保险人分娩之新生儿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定义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症状体征或所患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9.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9.8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9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1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9.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9.12 未满期净保险费
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本合同终止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剩余天数”。
9.13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提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服务的医疗机构。
9.14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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