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投保须知

 

(一)特别提示

1、投保人: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2、被保险人: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被保险人为年龄在出生28天(含)-60周岁(含)以内,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职业类别为1-4类,可连续投保至80周岁。具体职业详情请查看《职业分类对照表》若被保险人不在1-4类职业且购买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责任。

3、本产品每位被保险人在同一个保险期间内仅限投保1份,多投无效。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1年,最晚可在保险期间届满后15天内(含第15天)向保险人申请连续投保。

4、等待期:本保单的等待期为30天,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等待期为120天。意外医疗及连续投保无等待期。

5、社会医疗保险: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6、请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若以有社保身份投保,但未以有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本保险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

7、本产品可购买区域,如下:

8、购买产品时需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可在支付页面选择对应的支付方式,在线完成支付。

9、如实告知: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所提出的询问。否则,我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违反如实告知的后果!

发生理赔时,我们会对投保人填写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实,如发现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我们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在刑法中还有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有关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投保咨询

1、拨打阳光保险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和维权电话95510

2、关注阳光保险微信服务号,在“服务-在线客服”中联系在线客服。

(三)投保流程

(四)保险合同订立方式

互联网保险合同采取电子保单的形式订立,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您完成购买后,我们会将电子保单发送到您在投保时所填写的电子邮箱。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将电子保单下载打印即可。

(五)保险费发票配送

1、如您需要保险费发票(只提供个人发票),请拨打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和维权电话95510或关注阳光保险微信服务号,在“服务-在线客服”中联系在线客服,我们的工作人员会帮您安排寄送,我们默认的寄送方式是免费平邮寄送。

2、也可至机构柜面(与购买地址一致)进行办理

 

(六)咨询与投诉

您可以通过我公司提供的电话、官网、微信、柜面等多种渠道进行咨询与投诉:

1、电话咨询: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和维权电话95510提供24小时*365天服务;

2、网络咨询:访问阳光官网www.sinosig.com咨询在线客服,或关注“阳光保险”微信服务号,在“服务-在线客服”中联系在线客服;

3、柜面咨询:全国柜面提供工作日5*8小时咨询及投诉受理服务。

(七)批改/退保流程

请通过线下机构柜面(与购买地区一致)进行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完成办理。

 

(八)退保说明

1、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2、犹豫期内(≤10天)退保,需缴纳10元工本费;

3、犹豫期后(>10天)退保,未发生赔付的保单,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4、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九)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投保时填写的各项信息只作为审核投保申请及评估相关理赔申请的依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您填写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通过防火墙隔离、数据备份等技术手段,确保您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的安全。

(十)责任免除

投保时购买前请您详细阅读本产品的保险条款,并请特别留意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等内容,详细了解并充分理解上述内容。

本产品责任免除为: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抗拒依法被采取的行政、刑事强制措施;被行政或司法机关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或毒品影响期间,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既往症;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八)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性投保的合同起保之日起120天内(含第120天)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十)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十一)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十三)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十四)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事故所致的不受此限;

 (十五)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十六)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摔跤、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

 (十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十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二十)恐怖袭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