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条款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宠物医疗保险条款(2018版)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投保人与保险人(释义1)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等组成。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总则、宠物意外医疗保险、宠物意外手术医疗保险、宠物疾病医疗保险、宠物疾病手术医疗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宠物意外医疗保险、宠物意外手术医疗保险、宠物疾病医疗保险、宠物疾病手术医疗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以在以上保险中任意选择一种或多种保险进行投保。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凡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饲养动物的条件,并领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宠物准养许可证件和动物健康免疫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已合法登记或能够进行身份识别、身体健康的各类宠物。

第一部分 宠物意外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指定投保的宠物(以下简称“被保险宠物”)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2)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或保单载明的宠物医疗机构(释义3)进行诊疗,对于诊疗救治过程中实际支出且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释义4),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赔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宠物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意外医疗保险金赔偿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最长以10日为限。保险人所负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者多次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医疗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可以从其它保险获得上述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扣除其已获得或可以获得补偿或赔偿后的费用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部分 宠物意外手术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意外手术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宠物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或保单载明的宠物医疗机构进行手术治疗,对于诊疗救治过程中实际支出且合理必要的意外手术费用(释义5),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手术医疗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赔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所负意外手术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者多次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手术医疗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可以从其它保

险获得上述意外手术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扣除其已获得或可以获得补偿或赔偿后的费用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部分 宠物疾病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七条 疾病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宠物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无等待期的限制),经有兽医资质的兽医医师(释义6)确诊首次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或保单载明的宠物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对于诊疗救治过程中实际支出且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赔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宠物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医疗保险金赔偿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最长以10日为限。保险人所负给付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者多次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部分 宠物疾病手术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八条 疾病手术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宠物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无等待期的限制),经有兽医资质的兽医医师确诊首次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且必须手术治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或保单载明的宠物医疗机构进行手术治疗,对于手术救治过程中实际支出且合理必要的手术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赔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所负疾病手术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者多次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的被保险宠物的意外伤害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不具有合法、有效的准养许可证或动物健康免疫证,或违反当地政府宠物管理规定;

(三)被保险宠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前既有的疾病或伤害;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给被保险宠物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非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衍生的牙齿问题;

(六)被保险宠物参加特技表演或特技竞赛活动,致被保险宠物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

(七)兽医医师建议避免被保险宠物生病或伤害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美容、清洁、体检、预防、注射、结扎、预防性治疗、保健品或除虫, 以及怀孕或生产的费用;

(八)针对被保险宠物发生大面积、大范围的疾病扩散,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为动物疫情的传染病类疾病造成的损害;

(九)被保险宠物在非经保险人认可的宠物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被保险宠物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及澳门地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十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及免赔额及赔付比例

第十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免赔额的具体金额以及赔付比例相关使用条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保险费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投保的各项保险责任的各自累计赔偿金额乘以相对应的费率合计计算保险费,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费=∑(各项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对应的年基准费率)×各风险调整系数之积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若投保人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应当在有关证明、资料齐全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清保险费。投保人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被保险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3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凭据;

(二)索赔申请书;

(三)经保险人认可的宠物医疗机构的检查报告、诊断证明;

(四)经保险人认可的宠物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清单;

(五)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宠物准养许可证;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其实际损失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释义7),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释义8)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短期费率(释义8)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1、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宠物身体受到的伤害。

  3、宠物医疗机构:指载明于保险单的宠物医疗机构,如果保险期间内发生变动,将以增减后的清单为准,保险人应将增减的宠物医疗机构通知投保人。

4、医疗费用:指被保险宠物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所产生的治疗费用、诊疗费用,不含手术费用。

5、手术费用:指被保险宠物因手术救治产生的手术费用,不包含器官移植费、材料费、药品费、输血费等。

6、兽医医师:依法取得执兽医医师资格证并在合法经营的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医师。

  7、退保手续费:本保险合同退保手续费为保险费的20%,投保人在保险起期前提出退保的,保险人退还扣减退保手续费后的保险费。

 8、短期费率

短期费率=年费率×保险期间对应的年费率的百分比

短期费率表(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保险期限(月)

十一

十二

按年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保险期限在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保险期限在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