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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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承保18周岁至60周岁,能正常工作和生活,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被保险人配偶和子女默认为本保险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配偶需18周岁至60周岁,能正常工作和生活,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子女需1-2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2、本保单各项保额由所有被保险人共享,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额度时,本保险合同对该家庭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 经与被保险人约定,使用《附加特定情形保险金额及给付标准调整保险条款》,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职业为2类以上时,则保险人按如下公式计算全年累计保险金限额:
    全年累计保险金限额=保单所载各项保险金总额×变更后的职业分类所对应的给付系数。(变更为3类职业的,给付系数为0.6;变更为4类职业的,给付系数为0.4;变更为5类职业的,给付系数为0.3;变更为6类职业的,给付系数为0.2。变更为6类以上职业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4、保险期间内,每一位被保险人限投保4份。
5、本保险最早起保日期为缴费成功次日零时。
6、本保险仅承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意外。
7、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8、本产品所指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医院。
9、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诊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0、根据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 号】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10周岁以下不超过20万元,10周岁到18周岁之间不超过50万元,但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除外不受此限制。
11、保单形式: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载地址:http://www.epicc.com.cn/ 首页右侧“快捷服务”-“下载保单”
12、【请您了解】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13、【请投保前认真阅读条款和职业分类】,了解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请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14、支付成功后,如需退保或修改保单信息,请您拨打010-95518进行咨询办理。
15、我司承诺您的客户信息均受到保护,请放心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