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投保须知及声明

 

一、投保须知

1投保地区

本计划仅限在中国大陆有固定居住地(常住)的人士投保。

2.保单形式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录www.tk.cn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3.如实告知

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4.信息变更

   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与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22-3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5.偿付能力及风险综合评价

        我公司最新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评价结果等信息,请登录我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页面http://channel.tk.cn/page/notice/index.html进行查询。

    6.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投保声明

1. 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 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3. 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你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你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年龄限制为首年投保0(出生且出院满30天)-59周岁;

5. 本保险等待期为90天;

6. 同一保险期间内,同一身份证号仅可投保一张保单,多投无效;

7. 本保险合同为组合险产品,适用条款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重大疾病保险(C款)条款》及《泰康在线个人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条款》;

8. 本保险产品《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重大疾病保险(C款)条款》项下保险金额为(方案一)10万元/(方案二)25万元/(方案三)50万元;

9. 《泰康在线个人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条款》项下保险金额为(方案一)20万元/(方案二)50万元/(方案三)100万元,医疗保险报销免赔额为(方案一)10万元/(方案二)25万元/(方案三)50万元,最高赔偿医疗保险报销费用限额为(方案一)10万元/(方案二)25万元/(方案三)50万元;

1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人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急诊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病房和国际医疗部)接受治疗或住院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必需、合理的医疗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保且已通过社保结算后的,医疗费用100%报销,未参加社保或未使用社保结算的,医疗费用按照80%比例予以报销;

12、本人已知晓本产品生效后退保有损失,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

期限

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

六个月

七个月

八个月

九个月

十个月

十一个月

十二个月

按年费率(%)

25

35

45

55

65

70

75

80

85

90

95

100

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超出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按两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13.本人同意你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