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声明

投保声明

1. 本人兹声明以上各项内容均填写属实。

2.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整形美容手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5版)》《个人意外伤害面部医疗保险条款(2017版)》条款,并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阅读。本投保人特此同意接受条款全部内容。

3. 本人接受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4. 信息提供:我同意阳光保险集团(指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其授权的第三方服务者在中国法律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在下列情况下收集、使用、储存、披露、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本人身份信息("个人资料"):

1)审核本申请书,履行可能订立的关于本申请书的合同,并/或提供其他相关产品或服务;

2)遵守阳光保险集团的合规计划;

3)拟提供阳光保险集团的其他产品或服务; 

4)因拟提供其他产品和服务而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该等信息。我确认已经获得我所指定的受益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同意,为上述目的向阳光保险集团提供他们的个人资料。 

5. 您已了解承保机构,本合同为投保人自愿投保。

6. 在中国法律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本人同意或授权承保公司将其个人信息及保单信息提供给意外险信息平台以做合理利用。

7.本人同意保险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 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理赔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需按照条款约定提供理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鉴定报告(死因鉴定,参与度鉴定等)

(一)因整形美容手术意外、因整形美容手术意外并发症身故的,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给保险人:

1、保险单正本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2、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殡葬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4、被保险人病历中的手术记录、麻醉记录、住院病历;

5、手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或手术意外事故证明材料;

6、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相关事故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手术意外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面部受伤须入医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况,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正本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原件;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面部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诊断证明、病历、面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面部医疗费用收据:

被保险人支出面部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交面部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如被保险人在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他保险人或其它单位已经获得部分面部医疗费用赔偿,面部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已被赔付或报销单位留存,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交面部医疗费用收据财务分割单或在面部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上注明已赔付金额,并加盖赔付单位的财务章。

 

责任免除

整形美容手术意外伤身故(含并发症身故)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条款如下:

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自致伤害或自杀;

(三)被保险人原因延误诊疗及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或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

(四)有医疗过错的输血感染;

(五)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引起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在非手术医院另行求医;被保险人未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治疗;

(七)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被保险人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

(八)被保险人非因本保险期间内手术造成的身故;

(九)被保险人进行的手术不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十)非本次手术治疗范围的病症引发的手术意外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术前感染;

(十二)非整形美容手术意外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

(十三)被保险人非手术过程中猝死;

(十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五)被保险人患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厌食症、失眠症等;

(十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七)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十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九)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整形美容手术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因并发症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面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条款如下: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支出面部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或药物过敏;

(七)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管制药物;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厌食症、失眠症等发作而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速降、滑雪、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航班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十二)被保险人患精神类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不包括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及其他疾病;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