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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条款由以下保险条款共同组成: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忧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条款(2011版)》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私家车驾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无忧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18 至65周岁)、子女(指6个月至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18至65周岁)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