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条款

条款名称:

网络支付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

备案号/注册号:

保财险(备-家财)【2015】主59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支付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网销专用)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 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 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合法提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法人机构所设立的网络支付平台上(以下简称网络支付平台)开设非金融机构支付账户(以下简称支付账户)的账户所有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网络支付平台的支付账户内的资产或权益,包括且不限于存款、基金、股票、债券等。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损失,则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支付账户密码、安全工具(包括U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手机验证码、数字证书等)被不法分子盗取,造成被保险人支付账户资金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被盗转、盗用损失;

(二)不法分子盗取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或安全工具(包括U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数字证书等)等方式,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网络支付平台注册、开通支付账户,造成被保险人支付 账户资金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被盗转、盗用损失。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主动将资产转入他人账户或主动向他人提供或 泄露支付账户密码、安全工具(包括U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 /手机验证码、数字证书等);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系统停机维护;

(五)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六)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 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提供服务的;

(七)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 第三方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金融机构在网络支付平台开设的支付账户的任何损失,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信托公司 等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资质的法人;

(二)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代理人、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所造成的损失;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任何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网络支付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已经依据服务承诺向被保险人履行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八)依法应由网络支付平台承担的任何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认,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费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保险费。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投保人逾期支付保险费超过保险合同中 载明的期限,保险人不承担逾期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通知被保险人,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合同 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信息。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支付账户资金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被盗转、盗用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支付账户资金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被盗转、盗用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

(一)应当立即向网络支付平台申请账户冻结等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二)立即向保险人报案,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 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 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一)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开设的账户的信息;

(四)被保险人的银行对账单和网络支付平台转账、交易清单;

(五)公安机关提供的报立案及未破案证明等书面材料;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进行赔偿。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 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投保人重复保险且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 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 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 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7 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不超过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 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附表规定的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家庭成员】直系血亲及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

【共同居住人员】指与被保险人共同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超过 5 天的人。

【雇佣人员】指(1)与被保险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2)虽未与被保险人订立劳动合同但由被保险人正式任命的人员(含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3)虽未与被保险人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含劳务用工合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