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投保须知

【基本信息】

本产品为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C款、国华附加华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报备文件编号为国华寿发[2016]27号、国华寿发[2016]84号、国华寿发[2016]233号,由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本公司在北京,上海,重庆,天津,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面向全国销售,但对于本公司未设分公司的地区,您在非以上地区购买的,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产品介绍】

1.全面升级,用1份的的价格拥有5种意外保障;

加量不加价,全年仅需30-150元;

2.提供保障:

保额10万计划: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万元;猝死保险金10万元;暴乱身故保险金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2000

保额30万计划: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0万元;猝死保险金30万元;暴乱身故保险金3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6000

保额50万计划: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0万元;猝死保险金50万元;暴乱身故保险金5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1万元

3.本产品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可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5周岁;

4.本产品每位被保险人最多投保保额50万;

5.本产品投保成功次日零时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

6.本产品为短期意外险,无犹豫期;

7.投保人的职业须是以下种类中的一种:内勤人员、外勤人员、私营企业主(不亲自作业)、村委会居委会人员、学生、家政服务人员、自由职业内勤、警务行政及内勤人员、离退休人员(无兼职);

8. 《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免责条款: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国华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

8.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8.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8.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8.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8.6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8.7暴乱(保险责任暴乱身故保险金不受此条责任免除限制);

8.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8.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11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8.12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13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14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8.15被保险人猝死(保险责任猝死保险金不受此条责任免除限制);

发生上述第8.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国华人寿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8.2项至第8.15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国华人寿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9. 《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C款》免责条款: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国华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1)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4)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国华人寿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国华人寿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0.《国华附加华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免责条款: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国华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1)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4) 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5)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6) 被保险人猝死。

【服务流程】

1. 本合同采用电子保险单形式承保,您可以通过国华官网自助服务中心查询保单。如您需要发票,请拨打客服热线:95549

2.相关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理赔款将会在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打入您提供的指定银行卡账户。

【理赔流程】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国华人寿,并进行理赔申请。为了更便捷快速的为您服务,建议您可以先通过国华人寿客服热线95549或国华官网服务直通车-理赔报案栏目进行报案,国华人寿将有专业的服务人员向您了解保险事故的情况,并介绍理赔所需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

理赔申请材料标准格式的电子版,您可以通过国华官网服务直通车-单证下载栏目下载,也可以通过国华各分支机构获取纸质版本。理赔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请通过快递、发送电子邮件(95549@guohualife.com)或亲临国华各地分公司柜面的方式交给国华人寿。国华人寿收到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情形复杂为30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将在达成给付协议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理赔过程详情及特殊情况处理,请您查阅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

【重要告知】

如实告知义务:国华人寿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国华人寿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国华人寿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国华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国华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国华人寿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国华人寿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国华人寿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信息】

1. 国华人寿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国华人寿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2. 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95549

3. 您授权国华人寿保险公司有权向第三方以及同意第三方机构查询、核实、搜集、处理、共享、使用(含合法业务应用)其本人相关个人信息。

【偿付能力】

截止2017年第4季度末,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3.10% 、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B,其中,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