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国华寿发[2016]84号)


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v  您有退保的权利……………………………………………………………………………5

C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v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C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条款目录

               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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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的合同                                        



1.1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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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24时止。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18周岁(见7.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项保险金额在您投保时可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不得更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2.4.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当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我们按扣除已给付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4.2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当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见7.3)所列伤残类别,我们按本合同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乘以意外伤害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本合同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2.4.3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出入或乘坐电梯(见7.4)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当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4.4   电梯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出入或乘坐电梯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见7.5)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被保险人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按照剩余部分的金额给付电梯意外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出入或乘坐电梯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医疗费用的,我们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电梯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电梯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电梯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4.5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造成本合同所附《骨折或关节脱位给付比例表》(给付表一)所列骨折、关节脱位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 

除椎骨骨折外,《给付表一》中所列骨折均指开放性骨折,如为闭合性骨折并住院施行切开复位手术,保险人按《给付表一》中对应的闭合性骨折给付比例乘以75%的比例给付;如为闭合性骨折住院但未施行切开复位手术,则按《给付表一》中该骨折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25%的比例给付;如为闭合性骨折门诊治疗,则按《给付表一》中该骨折对应给付比例乘以10%的比例给付。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骨折、关节脱位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等级不同,以最重的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等级相同,给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骨折、关节脱位合并前次骨折、关节脱位可领较严重等级的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一》所列的骨折、关节脱位视为已给付的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对于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同一骨已存在的或发生过的骨折,保险人将不给付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 

骨折、关节脱位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五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五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每级相差20%。 

被保险人的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其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4.6  医疗事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见7.6),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当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医疗事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医疗事故身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4.7   猝死保险金   

被保险人猝死(见7.7),我们按本合同的猝死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4.8  暴乱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暴乱(见7.8)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当日)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暴乱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暴乱身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4.9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见7.9)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4.10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期间(见7.10)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4.11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见7.11)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4.12客运业务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业务机动车辆期间(见7.12)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客运业务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客运业务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4.13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见7.13)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5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见7.14)、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15),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1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见7.18)的机动车(见7.19);

(6)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7)暴乱(保险责任2.4.8不受此条责任免除限制);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20)、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见7.21)、探险活动(见7.22)、武术比赛(见7.23)、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7.24)、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2)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4)被保险人在地震、火灾、爆炸等不适宜乘坐电梯情形下乘坐电梯或使用未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已明示发生损坏或故障未经修复及政府主管部门命令停止使用的电梯(此条责任免除仅适用于保险责任2.4.3及2.4.4);

(15)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保险责任2.4.6不受此条责任免除限制);

(16)被保险人猝死(保险责任2.4.7不受此条责任免除限制);

(17)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客运民航班机、客运轮船、轨道交通工具、客运业务机动车辆的规定(此条责任免除仅适用于保险责任2.4.9至2.4.12)。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25)。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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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若因急诊未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3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若确需在非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我们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我们同意在非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我们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26);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需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若被保险人猝死,需提供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证明;

(6)如被保险人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或者《骨折或关节脱位给付比例表》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意外医疗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以及相

关的检查报告);

(4)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费用分割单;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3.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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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保险费的支付  

您须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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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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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6.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6.4   身体检查   

如果您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的,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以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6.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6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

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若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

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现金价值;若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差额比例增收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

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属于拒保范围内的,我们收到通知后,对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自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

更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若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您未

依上述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

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6.7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8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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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7.1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JR/T 0083—2013)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7.4   电梯   

指在非建筑施工场所内,设计专为载运人员的箱型升降电梯、电扶梯,但不包括货梯、汽车升降梯、其它升降器具。


7.5医疗机构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附属于

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

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

全日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7.6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权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后,方可确认医疗事故的成立。


7.7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7.8 暴乱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当地政府宣布为准。  


7.9  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   

客运民航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      


7.10   乘坐客运轮船期间   

客运轮船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

     

7.11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   

轨道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轨道列车。 

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进入轨道交通工具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止。         


7.12   乘坐客运业务机动车辆期间   

客运业务机动车辆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但不包括旅游大巴、单位给员工租赁的上下班班车、景区摆渡车)。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业务机动车辆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

  

7.13   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   

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是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不以载客并收取费用为目的、合法的车辆,并不包括以下车辆: 出租车、客货两用车、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以及拖拉机等农用车辆。 

被保险人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车厢时止。

    

7.14 酗酒   

指没有节制地喝酒,以医疗机构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酒精中毒或酒精摄入过量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7.1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1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18   无有效行驶证照   

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号牌;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19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20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21   攀岩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和雪山等运动。


7.22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7.23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24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7.25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

数),经过日数不足1 日的按1   日计算。 

手续费比例占保险费的35%。 

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现金价值为零。


7.26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给付表一:

                    骨折或关节脱位给付比例表

骨折或关节

脱位项目

项目等级

给付比例

头部骨折

颅盖骨(包括额、顶、枕、筛、颞或蝶骨)骨折

100%

头部骨折

下颌骨骨折

20%

头部骨折

颧骨或上颌骨骨折

20%

头部骨折

鼻骨骨折

20%

躯干骨折

椎骨(注1)椎体压缩性骨折(注2)且棘突、横突或椎弓根骨折

100%

躯干骨折

椎骨椎体压缩性骨折或棘突、横突或椎弓根骨折

80%

躯干骨折

骨盆骨折(包括骶、髂、耻、坐骨骨折,但不包括尾骨骨折)

80%

躯干骨折

肩胛骨骨折

40%

躯干骨折

肋骨(含多根肋骨多处骨折)骨折

40%

躯干骨折

胸骨骨折

40%

躯干骨折

锁骨骨折

40%

躯干骨折

尾骨骨折

20%

上肢骨折

肱骨骨折

80%

上肢骨折

桡尺骨双骨折

80%

上肢骨折

桡骨或尺骨骨折

60%

上肢骨折

腕骨骨折

20%

上肢骨折

掌骨或指骨骨折

20%

上肢关节脱位

肩关节脱位

40%

上肢关节脱位

肘关节脱位

40%

下肢骨折

股骨颈骨折

100%

下肢骨折

股骨(不含股骨颈)骨折

100%

下肢骨折

胫腓骨双骨折

80%

下肢骨折

胫骨或腓骨骨折

60%

下肢骨折

踝关节骨折

60%

下肢骨折

髌骨骨折

40%

下肢骨折

跖骨或跟骨骨折

40%

下肢骨折

足骨(不含跖骨、跟骨)骨折

20%

下肢关节脱位

髋关节脱位

100%

下肢关节脱位

膝关节脱位

60%


  

     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C款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v  您有退保的权利……………………………………………………………………………5

C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v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C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条款目录


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C款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24时止。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18周岁(见7.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项保险金额在您投保时可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不得更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2.4.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当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我们按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当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见7.3)所列伤残类别,我们按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乘以意外伤害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2.4.3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7.4)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4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见7.5)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5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见7.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多项保险责任的,我们分别按各项责任的规定给付相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2.5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见7.7)、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8),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见7.11)的机动车(见7.12);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3)、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见7.14)、探险活动(见7.15)、武术比赛(见7.16)、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7.17)、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1)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见7.18);

(14)被保险人猝死(见7.19);

(1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及客运民航班机的规定(此条责任免除仅适用于保险责任2.4.3及2.4.4)。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20)。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5)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21);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7.22)、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需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如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客运民航班机或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x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您须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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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z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6.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6.4   身体检查   

如果您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的,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以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6.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6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

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若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

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现金价值;若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差额比例增收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

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属于拒保范围内的,我们收到通知后,对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自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

更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若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您未

依上述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

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6.7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8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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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JR/T 0083—2013)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7.4   乘坐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但不包括旅游大巴、单位给员工租赁的上下班班车、景区摆渡车)及轮船。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乘坐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该期间也即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期间;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


7.5   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   

客运民航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

 

7.6   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   

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是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不以载客并收取费用为目的、合法的车辆,并不包括以下车辆: 出租车、客货两用车、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以及拖拉机等农用车辆。

被保险人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车厢时止。

   

7.7    酗酒   

指没有节制地喝酒,以医疗机构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酒精中毒或酒精摄入过量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7.8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9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11   无有效行驶证照   

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号牌;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12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13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14   攀岩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和雪山等运动。


7.15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7.16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17   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7.18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权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后,方可确认医疗事故的成立。


7.19   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7.20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

数),经过日数不足1 日的按1   日计算。 

手续费比例占保险费的35%。

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现金价值为零。


7.21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7.22   医疗机构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附属于

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

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

全日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国华附加华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条款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国华附加华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4

v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C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v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v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v  主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6.3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v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疗机构的特定含义……………………………………………………7.3

C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条款目录

            国华附加华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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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华附加华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合同”。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由保险单、本附加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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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过1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24时止。

   



2.2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18周岁(见7.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附加保险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附加保险的被保险人。

   



2.3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2)并在医疗机构(见7.3)进行治疗的,若被保险人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见7.4)、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就被保险人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和本附加合同约定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若被保险人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就被保险人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和本附加合同约定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不同档次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免赔额见附表。投保档次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一经确定,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医疗费用的,我们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5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见7.5)、殴斗、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6),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见7.9)的机动车(见7.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1)、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见7.12)、探险活动(见7.13)、武术比赛(见7.14)、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7.15)、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1)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见7.16);

(14) 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5)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6) 被保险人猝死(见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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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若因急诊未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3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若确需在非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我们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我们同意在非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我们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18);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

(4)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费用分割单;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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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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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9)。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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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2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若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现金价值;若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差额比例增收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属于拒保范围内的,我们收到通知后,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之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若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您未依上述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6.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您解除本附加合同。

  



6.4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合同内容变更;

(4)联系方式变更;

(5)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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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7.1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3医疗机构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全日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7.4社会医疗保险   

各省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各省区市城镇职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包括新农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其中各省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令发布的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制定的管理办法。

 


7.5   酗酒  

指没有节制地喝酒,以医疗机构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酒精中毒或酒精摄入过量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7.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7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9无有效行驶证照

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号牌;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10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11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12攀岩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和雪山等运动。

       



7.13探险活动  

指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7.14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15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7.16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权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后,方可确认医疗事故的成立。

     



7.17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7.18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7.19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 

手续费比例占保险费的20%。

 

附表: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免赔额表

                                 单位:人民币元                                          

投保档次

档次一

档次二

档次三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免赔额

0

100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