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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2022版)条款

(注册编号:C0000933211202205077990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合法提供网络服务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网络服务机构”)所设立的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开设理财账户、支付账户、储值账户或者信用账户(以下统称“个人账户”)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下列财产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载明的网络平台开设的理财账户内的货币资金;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载明的网络平台开设的支付账户内的货币资金;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载明的网络平台开设的储值账户内的货币资金;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载明的网络平台开设的信用账户内的信用额度对应的货币资金。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下列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的密码、安全工具(包括但不限于U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手机验证码、数字证书等)被不法分子盗取,导致保险标的通过网络平台被盗转、盗用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主动将保险标的转入他人账户或主动向他人提供或泄露其个人账户的密码、安全工具(包括但不限于U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手机验证码、数字证书等);

(三)被保险人被他人欺诈、诈骗、胁迫;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不能证明是其个人账户中的保险标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尚未在本合同载明的网络账户中开设账户情形下产生的保险标的损失;

(四)网络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全部或部分保险标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使用保险标的进行各类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股票、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从而遭受的损失以及不确定的收益;

(六)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信用账户透支利息、手续费(含赎回、提现等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

(七)网络平台奖励性财产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因购买网络平台的某些产品所获得的奖励性积分、金币、现金券等仅限于在本平台使用的虚拟货币);

(八)间接损失;

(九)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十)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本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协商确认,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 发生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情形,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退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核定并通知投保人;如遇复杂情形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定并通知投保人。

第十七条 除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披露外,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所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全部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

第二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通过网络平台被盗转、盗用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通过网络平台被盗转、盗用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网络服务机构进行紧急挂失或启动其他必要的紧急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的账户信息;

(四)网络服务机构对个人账户挂失或冻结的时间证明;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等书面材料;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保险标的损失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本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的金额进行赔偿。

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保险金的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除法律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但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可不退还保险费的除外。

 

释义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术语释义如下:

1.共同居住人员:指与被保险人共同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超过五天的人。

2.网络服务:是指在网络上运行的、面向服务的、基于分布式程序的软件模块,网络服务采用HTTP和XML标准通用标记语言的子集)等互联网通用标准,使人们可以在不同的地方通过不同的终端设备访问WEB上的数据,本合同所指网络服务特指电子商务、网络支付、平台理财服务。

    3.信用账户:也称透支账户,是指网络平台利用自己的信用评级系统对自然人进行信用评级,根据该信用评级给该自然人开设的具有一定信用额度的一种账户形式,比如电子信用卡账户、京东白条、蚂蚁信用等。

4.理财账户:是银行账户、证券股票交易账户(A股、B股、H股、融资融券业务等)、基金账户、期货交易账户(包括商品期货、股指期货以及外汇期货交易)的统称,是能通过对资金或者证券操作达到保值增值目标的各类账户。

5.储值账户:是指客户预付现金至其网络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比如电子借记卡账户、京东E卡等。

6.网络平台:是指通过运行网络服务的物理基础设施,包括硬件和基础软件产品能够独立与银行网站以及商家来做职能清晰的支付的通用基础服务。